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延州检二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3821995********,汉族,专科文化,住珲春市**街;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经珲春海关缉私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珲春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19时许,李某某(另案处理)驾驶吉H*****白色箱式货车(租赁于珲春**租车行)在珲春**加油站附近接上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车上李某某交给张某某一部带有为便于联系走私购买的“165”手机卡的黄色手机。二人驾车到达**镇**村附近中朝边境**处,距离走私入境地点江边六七百米的工地处,张某某下车放风。李某某独自驾车到江边后,以晃手电的方式联系接头朝鲜人,朝鲜人将海产品运送到**中方一侧并装上吉H*****白色箱式货车。
2019年8月6日凌晨0时许,李某某驾驶吉H*****白色箱式货车接上放风的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往珲春市内返回途中,被珲春海关缉私分局查获走私运输车辆1辆、朝鲜海产品44箱。其中,帝王蟹21箱458千克、小毛蟹2箱97千克、小小毛蟹2箱72千克、大板蟹1箱23千克、中板蟹1箱18千克、籽蟹5箱165千克、北极贝(中)2箱115千克、北极贝(小)2箱118千克、海螺(中)1箱55千克、扇贝(中)2箱105千克、海胆籽(水袋)5箱87袋。李某某被当场抓获,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逃后于2019年8月21日投案。
经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吉林有限公司鉴定,该走私入境朝鲜海产品44箱价值为人民币26.106万元。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缉私部门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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