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百检刑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61982********,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靖西市,住广西靖西市**镇**村**屯**号,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经龙邦海关缉私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7日被龙邦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邦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家休息时,一微信昵称为“某某某”(真实身份不明,未到案)的人,在名为“**”的微信群里发布信息,雇请司机于当日下午18时左右前往中越边境755号界碑通道拉运活牛到靖西市龙临镇,每头活牛给100元运费。张某某看到群消息后,见有钱赚,就在该微信群里报了自己的“桂AB****”的货车车牌,表示愿意去拉牛。12月16日下午5点半左右,张某某驾驶自己的车牌号为“桂AB****”的福田厢式货车从**家里出发,下午6时许到达中越边境755号界碑通道。到达后,张某某看到有越南人在现场指挥装牛,当时已经有三辆车排在前面,等前面的车装完牛,轮到张某某的车装运时,张某某看到越南人牵着牛越过中越边境755号界碑,从越南一侧牵引到中国一侧,并陆续装到其驾驶的“桂AB****”的厢式货车上,一共14头。装满后,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按照群里消息驾驶车辆前往靖西龙临方向,当时准备在上坝上高速,刚从中越边境755号界碑通道出来,驾驶到吕平小学附近,遇到缉私警察查缉,张某某因担心被抓,便弃车逃逸,之后还将当时使用的手机丢弃。龙邦海关缉私分局民警对该车依法检查、过磅,发现该车装载活牛共计14头,净重5.66吨,耳朵上佩戴有国外标识(国内应为二维码标识)耳标,随车无该批货物相关的任何合法手续。此外,逃跑过程中张某某将身份证件遗落在驾驶室中,后民警根据身份信息前往张某某家中做其家属工作,令其劝说该人投案自首。2019年12月26日,张某某来到龙邦海关缉私分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投案自首、从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作案工具“桂AB****”号牌福田货车暂扣于龙邦海关缉私分局,由龙邦海关缉私分局按规定处理。走私的14头活牛已被龙邦海关缉私分局扣押并作无害化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百色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