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二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325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住湖北省十堰市**乡**村**组。2019年10月9日,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被东营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同年2月20日被东营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受陈某(另案处理)雇佣到东营市广利港码头为接应走私货船靠泊踩点,并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与货运车辆司机签订租车合同,为运输走私普通货物创造条件。同年10月7日,走私货船“浙玉机556”号靠泊广利港沙场码头,张某某为卸载走私吨袋进行计数。经鉴定,吨袋内装载猪肚、猪蹄、鸡翅等动物产品,净重302.452吨,均为不准入境产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系从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营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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