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酉检刑不诉〔2020〕Z9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5241958********,土家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酉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9月,被告人张某某在上家杨某某按赌资总金额4%返水和中奖赔率45倍的条件下为其组织招揽二十余名赌客参与“澳门六合彩”赌博,从中赚取每期约35元左右赌资提成。张某某共抽头渔利7000余元。
案发后,张某某退缴违法所得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退赃凭证等书证;证人冉某甲、甘某某的证言;同案关系人杨某某、冉某乙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张某某在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张某某已退缴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实际,张某某系初犯,其抽头渔利金额不大,且已经退还全部赃款,社会危害性较小;张某某年纪在60岁以上,且眼睛视力不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对张某某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在案扣押的违法所得7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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