磴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磴检一部刑不诉〔2020〕Z1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802195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区,住磴口县**农场**北平房,务农。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磴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案于2020年11月2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于2020年12月24日补查重报。
磴口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1)2017年4、5月份,蔡某甲(已判决)、赵某某(已判决)、石某某(已判决)在磴口县组织了多场赌博,其中在**北张某某家,以麻将牌 “推对子”的方式组织赌博2次,张某某从中获取400元场地费,获利的钱用于日常开销。
(2)2017年9月份,田某某(已判决)、石某某(已判决)、蔡某乙(已判决)、李某某(已判决)在磴口县组织了十二场赌博,其中在**北张某某家以麻将牌 “推对子”的方式组织赌博1次,张某某从中获取300元场地费,获利的钱用于日常开销。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磴口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磴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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