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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赌博案)_磴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磴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磴检一部刑不诉〔2020〕Z1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5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802195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区,住磴口县**农场**北平房,务农。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磴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案于2020年11月2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于2020年12月24日补查重报。

磴口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1)201745月份,蔡某甲(已判决)、赵某某(已判决)、石某某(已判决)在磴口县组织了多场赌博,其中在**北张某某家,以麻将牌“推对子”的方式组织赌博2次,张某某从中获取400元场地费,获利的钱用于日常开销。

(2)2017年9月份,田某某(已判决)、石某某(已判决)、蔡某乙(已判决)、李某某(已判决)在磴口县组织了十二场赌博,其中在**北张某某家以麻将牌 “推对子”的方式组织赌博1次,张某某从中获取300元场地费,获利的钱用于日常开销。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磴口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磴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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