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四部刑不诉〔2020〕43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乡**村**桥**组**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1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1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刘某甲、汪某某三人在乐清市翁垟街道山环村湖南饭店二楼,摆放麻将桌供他人以麻将的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参与期间累计抽取头薪7500元。现已全部退赃。
上述事实有张某某、刘某甲、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刘某乙、林某甲、林某乙的证言,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加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下犯罪情节:(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良好;(2)自愿认罪认罚;(3)案发后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4)系初犯。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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