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刑不诉〔2020〕281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7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乡**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以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瑞安市**街道**路**号**楼的出租房内先后共摆设5张麻将桌供他人以四川麻将、双扣方式赌博,并分时间段按每张麻将桌60元、80元不等抽取头薪。2020年8月17日,该赌窝被公安机关查获,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被当场抓获。期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共抽取头薪人民币15000余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郭某某、谢某某、康某某、刘某甲、林某甲、刘某乙、陈某某、胡某某、乔某某、林某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赌博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且全部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