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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赌博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区检第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湖北省枣阳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83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枣阳市**镇**村**组,现住玉林市玉州区**街道**村。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4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次日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1月22日至2018年 1月30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伙同邵某某、谷某某、丁某某(后两人已判刑)为了牟取钱财,在玉林市玉州区**街道**社区**栋**楼,通过用扑克牌玩“三公”的方式聚众赌博。谷某某负责在赌场“抽水”盈利,丁某某和邵某某负责招揽赌客,张某某负责协调社会关系。2018年1月30日凌晨2时许,公安民警在上述地点当场抓获谷某某、丁某某及周某某、陈某某等11名赌博人员。经统计,该赌场抽头渔利累计57500元人民币。2020年7月22日,张某某退赃50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不起诉人供述及辩解;5.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积极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退出的50000元人民币赃款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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