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公诉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绰号飞机,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4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合水县,住合水县***镇北区****后面,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农民。2015年4月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合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8月5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合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合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甘肃省合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5月7日22时许,张某丁组织陈某某、张某戊、周某某、常某某、"樊某某"(身份不详)五人在合水县***镇****小区*栋**楼***室安某某家进行100元底、封顶500元的"抬金花"赌博活动一场次,每把牌抽100元,场面钱达3000元以上时再抽100元的方式抽头渔利达8000余元。在赌博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为该场次赌博提供直接帮助,并非法获利500元,赵某某携钱在赌博场合放贷,每放贷1万元抽500元,共计获利6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二次,本院仍然认为甘肃省合水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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