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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贩卖毒品案)_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雨检公诉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31965********,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路**号。2018年11月1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0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1月17日、2020年4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7日、2020年4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常年吸食毒品,形成瘾癖,其为了维系自己吸毒,开始贩卖毒品。2018年4月10日凌晨,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湘潭市雨湖区火车站附近自己租住的房屋内,以35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冰毒及麻古卖给吸毒人员曹某(已行政处罚)。

2018年7月29日19时许,吸毒人员黄某(已行政处罚)与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电话联系,要求购买毒品冰毒,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应允。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驾驶自己的湘******白色比亚迪小车开至湘潭市**区**家园门口,与吸毒人员黄某会面后,用微信(昵称:云中飞)收款300元,将一小包毒品冰毒卖给黄某。

2018年8月20日12时许,吸毒人员陈某某(已行政处罚)与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电话联系,要求购买毒品,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答应。当日15时许,陈某某驾驶自己的小车在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住处接到其,两人一起来到湘潭市雨湖区**附近。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拿着陈某某买毒品的300元现金调货,后将一小包毒品冰毒和麻古交给吸毒人员陈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难以认定张某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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