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思检公诉刑不诉〔2019〕15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2111957********,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厦门市湖里区**卫生所**,家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社**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1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8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7月23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1、2019年4月初,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厦门市湖里区万达广场附近一路边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向雷某某贩卖150包(每包10ml)的奥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2、2019年5月14日13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雷某某谈好以13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雷某某贩卖150包的奥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后民警在厦门市湖里区**社**号将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抓获,从其车上缴获奥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两盒(每盒150包)。经鉴定,从上述口服液中检出可待因成分,可待因含量为1.5mg/ml。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涉嫌贩卖毒品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本案虽然可以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违规销售奥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但无充足证据可以认定被不起诉人主观明知买药人员系吸食毒品的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犯罪构成条件,故无法认定其构成贩卖毒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5日
附:
本案应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五十五条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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