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公诉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15271997********,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淮滨县**乡**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9月14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6日,本院决定对其再次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2019年3月19日、2019年5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东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10月6日,费某某贩卖氯胺酮(俗称k粉)给肖某某(另案处理),指使张某某送氯胺酮到肖某某处。2017年10月3日,费某某(已判决)从刘某甲(已判决)处购买人民币4000元的氯胺酮,后指使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从刘某甲处取回氯胺酮。2017年12月11日,费某某向“王某某”(另案处理)购买氯胺酮,让张某某从“王某某”处取回氯胺酮。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东阳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中,除了费某某的供述外,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张某某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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