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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萍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萍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萍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11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住****村,因涉嫌犯有运输毒品罪,经芦溪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19日被芦溪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724日被芦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芦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芦溪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芦溪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9日退回芦溪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芦溪县公安局于2020年11月6日补查重报,芦溪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2月2日向我院报送审查起诉。

芦溪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诉人张某某伙同邱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等人涉嫌运输毒品犯罪,经芦溪县人民检察院和本院审查并退回侦查,本院仍然认芦溪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张某某有事前共谋,并在过程中明知或应当明知其他犯罪嫌疑人运输毒品,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萍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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