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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贩卖毒品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庆城检诉刑不诉〔2019〕10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生于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140702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山西省晋中市**区**乡**村**户,现住晋中市**区**乡**村**户,农民。无党派,无前科。2014114日,因吸食毒品被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安宁派出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1211日,因吸食毒品被山西省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警重案中队给予社区戒毒。2016226日因吸食毒品被山西省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禁毒大队强制戒毒贰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8915日被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930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8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庆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甘肃省庆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8月22日,吸毒人员田某某与王某(已判决)电话联系欲购买冰毒,王某联系张某某后,告知田某某可以买到冰毒,并约定每包冰毒450元,共买15包。田某某于2018年8月22日至9月1日,先后四次通过微信给王某转账8200元,王某于2018年8月22日至9月1日先后四次通过微信给张某某转账6230元,其中包括毒资6100元,加油费100元,洗澡费30元,下欠500元。8月22日,张某某将5600元分两次转给上线“勇哥”(身份不清),再由张某某自己垫付1000元从“勇哥”处购得冰毒一包。张某某将购买的冰毒带回家中,在吸食过程中发现冰毒是假的,随后找“勇哥”要求换货,“勇哥”收回冰毒后交给张某某一包用密封塑料袋包装的冰毒,并退给张某某现金500元。2018年9月1日,王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给张某某归还所欠毒资500元,并承诺下欠的500元随后归还。2018年8月23日王某驾驶甘**号车同袁某某一起前往山西省晋中市**区**乡**村张某某家中与其交易后,8月24日凌晨4时许,二人开车将购得的冰毒运输回到庆阳市**区,9月1日,王某在给田某某贩卖冰毒的过程中被庆城县抓获,并查获冰毒5.1克。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以居中倒卖者的身份为王某代购毒品冰毒,其垫付现金1000元与勇哥退还现金500元,现仅有张某某供述,除必要的交通费100元,是否获利再无其他证据证实。另外其向王某代购和出售毒品冰毒,是否明知王某是为实施毒品犯罪,现仅有王某的供述,再无其他证据印证。在案证据得出的结论不具唯一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本院认为甘肃省庆城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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