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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_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仁怀检公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30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某某,住播州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犯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经仁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2日被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2019年8月16日经本院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2019年8月16日被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仁某某公安局禁毒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2020年3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仁某某公安局禁毒大队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9年6月1日,尤某某与姜某某达成以1500元购买毒品海洛因5克的犯意后,尤某某安排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播州区**镇**社区**的家中,将尤某某放在家中的毒品海洛因取5克后,乘车将毒品送到仁某某鹿鸣公园一涵洞内放置。张某某按照尤某某的安排将毒品送到后,姜某某联系吸毒人员令狐某某到该涵洞内将毒品取走。

2、2019年7月2日张某某与尤某某以赌博为名,途经西双版纳勐海县偷渡共同前往缅甸。在缅甸期间,尤某某在一男子处购买了毒品嫌疑物。7月8日尤某某与张某某等人从缅甸偷渡回西双版纳勐海县并入住南门大酒店,在该酒店房间内,尤某某将所购买的毒品嫌疑人分装进其事先准备好的白酒瓶内时,张某某与尤某某一起进行了分装。后尤某某通过快递将该毒品运送回遵义贩卖给姜某某、张某某等人。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尤某某处查获了毒品嫌疑物2包,经称量重274.13克;在姜某某处查获了毒品嫌疑物2包,经称量重17.03克;在张某某处查获了毒品嫌疑物2包,经称量重6.67克。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仁某某公安局禁毒大队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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