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刑不诉〔2019〕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绰号“老某,某哥”,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03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路**号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8月25日被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于2017年2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6月7日被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23日、2019年5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5月12日,犯罪嫌疑人杨正军、张玉江、周瑞驾驶云F*****白色凯迪拉克轿车从玉溪到景洪,与冯东留、张攀、梁某某(未到案)会合后,冯东留安排杨正军于2018年5月13日18时乘飞机从景洪返回玉溪,并从红塔区太极名城1幢1单元1206号卧室床下,将6坨毒品藏匿在云F*****黑色名爵车保险杠。2018年5月13日21时,犯罪嫌疑人杨正军从红塔区到安宁安丰营接李德生一起将毒品运至武汉,二人途径贵阳将200克冰毒交给张贵刚。杨正军、李德生到武汉,和买家“某某哥”在宾馆交易6 坨毒品和600克冰毒。后犯罪嫌疑人李德生驾驶云F*****黑色名爵车从武汉返回玉溪,犯罪嫌疑人杨正军、张玉江找“某某哥”取300克冰毒,杨正军、梁某某驾驶车牌鄂A*****的东风面包车从武汉返回红塔区,途径贵阳,杨正军按照冯东留要求将300克冰毒交给张某某。犯罪嫌疑人杨正军、梁某某驾驶车牌为鄂A*****的东风面包车于2018年5月21日回到红塔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认定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从张某某处扣押的涉案车辆(车牌号贵J*****)吉利轿车1辆及手机2部,依法应当发还被不起诉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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