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新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231980********,满族,大学本科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路**号楼**单元**号。2019年5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6日被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2020年2月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2日、2020年3月1日重新报送我院审查起诉,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7月1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通过虚构自己是优诚汽车公司**身份,以收取购车首付团购金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7.8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公安机关二次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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