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荥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11967********,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荥阳市某某镇某某村***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8月30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4月8日、6月7日退回补充侦查,荥阳市公安局经补查,于同年7月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荥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7月24日10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伙同张某甲到贾峪镇某某村村委谎称新密市白寨镇某某村(某某环城南路路旁)两块土地附属物为其家的,让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对两块地的附属物(桃树、核桃树)进行登记、计算赔付价值,共诈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95261元钱。现犯罪嫌疑人已退赃并取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谅解。
经本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主观上虽然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并虚构了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但本案被害人是否基本犯罪嫌疑人虚构的事实而陷入错误认识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仍然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本案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郑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荥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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