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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诈骗案)_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肇检一部刑不诉〔2020〕10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 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221971********,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肇源县,住肇源县**镇**街**委**组**号。2018年9月23日因涉嫌诈骗被肇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肇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肇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11月8日、2020年2月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20年1月19日、2020年8月5日补查后重报。本院依法履行了告知程序,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肇东市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09 年崔某某(齐齐哈尔市甘南县人)和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肇源县人)在肇东市南七道街大智种业打工期间相识,二人关系处的很好。

    2012 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肇州县城区内开了一家种子商店,2012 年7、8月份的一天,崔某某来到肇州张某某开的种子商店,张某某和崔某某说她有个同学在黑龙江省农委上班,叫毕某某(鸡西市人、无业)主管种植“苜蓿草”项目,每亩地国家补贴600 元钱。崔某某觉得这个项目很好,就同意和张某某干此项目。张某某说要干此项目得先租赁草原,然后去省农委立项,立项后就可以得到国家补贴款一半,种植后草出来就可以得到另外一半补贴款,立项目需要用钱疏通关系,现在没有钱,崔某某信以为真,就给张某某拿5000 元钱疏通关系。

    2012 年8 月15 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说没钱了,疏通关系还需要钱,崔某某又给张某某银行卡打40000 元钱。几天后,崔某某与其表妹刘某某(肇东市人)一起到肇州县城区内张某某开的种子商店,崔某某和刘某某与张某某签订了第一份草原租赁合同,租赁草原3000 亩,期限一年,租金15 万元,刘某某给张某某银行账户转账15万元。第二天,崔某某和刘某某在肇州县城区内张某某开的种子商店与张某某签订了第二份草原租赁合同,租赁草原面积3000 亩,租期一年,租金应是14 万元,刘某某在肇东市昌五镇农村信用社给张某某的银行账户转账28 万元,另外14 万元是替毕某某交租赁3000 亩草原的租金。几天后,毕某某来到肇州县城区内张某某开的种子商店,张某某通知崔某某和刘某某到肇州与毕某某见面,见面后,毕某某自称从农业部要10 万亩“苜蓿草种植项目”给张某某6 万亩,立项后,一个星期到半个月时间就可以拿到国家另一笔补贴款,崔某某和刘某某都信以为真。当天,张某某、毕某某,崔某某,刘某某等人开车到肇源县看李某某、孟某某的草原,毕某某看完李某某、孟某某的草原后说这草原行。张某某与肇源县李某某签订草原租赁合同,租赁面积3000 亩,租赁期限一年,租金3 万元,张某某交给李某某3 万元。张某某与肇源县孟某某签订草原租赁合同,租赁面积8000 亩,租赁期限为10 年,租金一年一交,张某某给孟某某交一年租金11 万元。张某某又到安达市与安达市雷某某签订草原租赁合同,租赁面积1 万亩,租赁期限一年,租金12 万,张某某交给雷某某一年租金12 万元。2012 年9 月初,张某某给崔某某打电话,说整项目需要给毕某某送礼,买种子需要钱, 2012 年9 月10 日,崔某某让刘某某在肇东市农村信用社给张某某打款20 万元。2012 年9 月17 日,刘某某在肇东市农村信用社又给张某某打款两次,一次打款3 万元,一次打款7 万元。接警后,我局立案侦查,经侦查,黑龙江省农委根本没有毕某某这个人,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也没有这个人,毕某某这个人应该就是个骗子。

    2012 年农业部办公厅和财政部办公厅向全国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财政厅(局)发送农办财(2012) ** 号文件。题目是: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 年高产优质苜蓿草示范建设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的通知。在此通知2012 年高产优质首拾草示范建设任务分配表中,给黑龙江省任务指标是5 万亩。项目申报条件必须具备1 、农民饲草专业合作社;2 、饲草生产加工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3 、奶牛养殖企业(场)奶牛存栏300头以上。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和黑龙江省财政厅按照国家农业部办公厅和财政部办公厅发送的农办财(2012) **号文件要求下发了黑牧奶办【2012】**号文件,此文件下发到黑龙江省各市县畜牧兽医局,财政局,文件内容是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申报2012年高产优质苜蓿草示范建设项目的通知,该通知与农财办(2012) **号文件要求一致,项目申报条件必须具备三个主体1 、农民饲草专业合作社;2 、饲草生产加工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3、 奶牛养殖企业(场)奶牛存栏300头以上。张某某、毕某某明知苜蓿草种植项目必须具备的三个主体条件都不具备,而以此种植苜蓿草项目骗取崔某某、刘某某共计人民币捌拾柒万伍仟元(875000. 00 元)。此款其中贰拾捌万元(280000. 00 元)被张某某租赁草原,其中拾万元(100000. 00 元)被毕某某拿走,剩余肆拾玖万伍仟元(495000. 00 元)被张某某治病和日常挥霍。2018 年9 月22 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被我局工作人员抓获。

    2019 年10 月12 日,毕某某被我局工作人员传唤至公安机关,毕某某陈述,其已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办理种植苜蓿草项目,但张某某因患癌症,未种植苜蓿草。张某某于2010年患子宫肌瘤,2012 年11 月,张某某检查出宫颈癌,张某某将从崔某某、刘某某手中骗取的87.5 万余元,用于看病和租赁草原,并未种植苜蓿草,致被害人钱款全部损失,毕某某是否涉嫌犯罪,正在进一步工作中。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肇东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确定张某某在申报苜蓿草国家补助过程中,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而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肇东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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