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监检一部刑不诉〔2021〕2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9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北省仙桃市**镇**村,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监利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监利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决定将本案退回监利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21年2月28日监利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监利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明知申某某进行诈骗的情况下,贩卖非实名制QQ软件账号供申某某在诈骗中使用。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监利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关于申某某是否使用张某某提供的QQ账号,申某某先后供述不一致,张某某否认贩卖QQ号给申某某,本案现仅有二人口供,无其他证据证实申某某使用张某某贩卖的QQ号实施诈骗,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荆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监利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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