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邢开检公诉刑不诉〔2015〕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130502196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住邢台市桥东区**路**号**家属院**号楼**单元**室,现任邢台经济开发区**办公室主任科员。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2日被邢台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10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6月份左右,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明知自己为国家公职人员,不符合申报国家农机补贴条件,仍使用符合补贴条件的张某某利用牛某某身份信息申请了一套农机国家补贴手续,而后张某某利用该套手续从南和县一农机门市购买了一台拖拉机和一台旋耕机,拖拉机买回之后,张某某通知牛某某与该拖拉机进行了人机合影。最终张某某共骗取国家农业补贴款7400元人民币。在整个骗取农机补贴过程中,牛某某未获利,张某某现已将7400元非法所得全部退还给公安机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认罪悔罪,全部退赃,危害不大,属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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