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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诈骗案)_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庄某某人民检察院

庄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庄检公诉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620502197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住天水市麦积区**路西**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庄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冯某,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甘肃省庄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0月15日退回庄某某公安局补充侦查,经补查于2020年11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庄某某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庄某某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庄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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