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诈骗案)_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海伦检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绰号张二楞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11975********,汉族,中专文化,海伦市**乡**职员,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伦市,住海伦市**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9日被海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无逮捕必要,于2018年7月19日被海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7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2019年1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海伦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2014年1月份至2014年11月份之间,自己私下制作假房票,找到姜某某、宫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姜某某、宋某某、任某某、刘某某等人为其顶名,在涂某某、张某某经营的海富寄卖行,郭某某经营的守信寄卖行,以房屋抵押的形式分9次在三人手中骗走人民币59.5万元。2016年10月张某某外逃,2018年7月9日被海伦市公安局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海伦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能够证明其诈骗的主观故意的证据不充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的证据不充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伦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13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