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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诈骗案)_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邢信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03198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邢台市信都区**路**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邢台市公安局信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邢台市公安局信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底,被害人宋某某欲让被告人张某某帮忙承包柏乡县**村新建小区的施工工程,张某某遂谎称认识该项目负责人并编造给对方好处费和送礼为由先后两次共向宋某某索要人民币12400元。张某某在取得钱款后并未用于联系工地方,而是供其个人消费所用,承包工程一事迟迟未有进展。至9月中旬,宋某某经联系工地方得知该项目工程早己更换开发商并已被他人承包正在施工,遂报警。案发后,张某某积极赔偿并取得了宋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如实供述,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在案发后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法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邢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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