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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诈骗案)_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民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21979********,汉族,研究生文化程度,**(北京)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武清区,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园**号楼**室。2019年1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民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民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5日补查重报移送卷宗3册,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23日补查重报移送卷宗3册。

甘肃省民勤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4年5月26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以能将曾某某的侄儿程某某安排到北京的重点大学为由,从曾某某处诈骗人民币5万元。2014年5月28日,张某某虚构其能给曾某某、祁某某夫妇在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安排工作为由,从曾某某处诈骗人民币9万元。

2.2014年6月至12月,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虚构其能帮忙为柴某甲(民勤县**镇**村**社**号居民)之女柴某乙(在中国国际航空公司找一份当空姐的工作,先后三次从柴某甲处诈骗人民币35万元。

本院认为,本案经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仍然认为甘肃省民勤县公安局认定张某某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武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民勤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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