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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开检公诉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4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村**组,现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栋**房。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015年9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5月2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4日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10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20年1月6日、2020年3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23日、2020年2月7日、2020年4月11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为诈骗他人财物后不被抓获,分别于2017年底使用“陈德龙”的假身份、2018年初使用“闵银伟”的假身份,在长沙市开福区**栋**房自己家中注册了淘宝账号,在淘宝网上开设了“恒泽商行”和“银伟期刊发表”店铺,在明知自己没有能力代人发表论文的情况下,制作虚假的“共青团湖南省委员会《年轻人》杂志社工作证”、教职论坛期刊,并在网上购买电话卡和被害人联系,利用虚假身份谎称自己能够帮人在指定期刊上发表论文,同时伪造“文章录用单”骗取被害人的信任,诈骗被害人钱财。在诈骗到被害人钱财后断绝与被害人的联系,将诈骗来的钱财供自己挥霍。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栋**房自己家中以上述方式分别于2018年3月18日诈骗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5000元;2018年4月诈骗被害人刘某甲人民币51000元;2018年5月诈骗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32000元;2018年12月诈骗被害人刘某乙人民币59900元。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已将赃款全部退还给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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