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监检一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80********,汉族,小学文化,监利**厂职工。出生地湖北省监利市,户籍所在地监利市**镇**街**号,住监利市**乡**栋**楼**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日被监利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监利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监利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同年9月4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监利市公安局于同年9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同年10月27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监利市公安局于同年11月25日补查重报。
监利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自2018年9月22日以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通过虚构刷单提取高额佣金,在微信朋友圈进行发布提现截图,诱骗朋友圈好友交费用加盟“**商盟”入会,其中至尊代理入会费为399元,皇族代理入会费为599元,入会后刷单可以提取高额佣金。在经营近四个月时间内,共诱骗二十四人加入“**商盟”,收取会费上万元。张某某每拉一个皇族会员提取佣金300元,拉一个至尊会员提取佣金180元,从中非法获利504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监利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荆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监利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