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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诈骗案)_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淅检一部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淅川县城关镇。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9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9日将该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10月9日退回补充侦查,11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0日下午,王某某驾驶一辆无牌照摩托车沿S332省道由淅川县毛堂乡方向往县城方向行驶,17时许行驶至上集镇程家洼金水湾小区门口路段,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随后张某某被送至淅川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之后张某某在明知该事故存在第三方责任人,并且在医生告知国家医保报销政策后,隐瞒了真相,以从高处摔伤为由违规办理医保报销,共计8294元。

2020年7月7日,张某某退赃8300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张某某对上述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积极退赃,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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