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沭检一部刑不诉〔2020〕10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 1989年**月 **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8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沭阳县**街道**区**期**号楼**室。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陶新龙,江苏铭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30日、2020年6月28日将全案退回沭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同年5月29日、同年6月28日将该案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审查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仲某某在其位于沭阳县**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住处,招募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和章某某以购买的手机、QQ号、收款码等为诈骗工具,冒充女性提供上门性服务为由收取每名被害人100元定金,仲某某随后添加交付定金的被害人微信,并以收取道具费、保密费、防虐费等为由继续骗取被害人财物,骗取赵某某、陈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30462元,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获利人民币1000余元。2020年5月25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工作被电击后死亡。经鉴定,张某某符合电击死亡。
本院认为,张某某在案件诉讼过程中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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