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沂检一部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81********,汉族,大专文化,山东省沂水县人,沂水县**局科员,中共党员,住沂水县****家属院(户籍地沂水县沂水镇**路**号)。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沂水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自2014年以来,张某某在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为偿还个人高利贷,编造理由多次从刘某某手中骗取现金达245200元。2017年6月30日,张某某的家人赔偿被害人刘某某部分损失,并取得刘某某的谅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沂水县公安局认定的张某某诈骗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亦无法认定涉嫌诈骗的数额,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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