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玄检诉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13031999********,汉族,大学在读,系**学院学生,出生地:河南省南阳市,户籍地:河南省**乡**村**庄**号,暂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路**号**学院。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1日至2019年9月8日期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住”漏洞,使用他人的支付宝账号,通过**“信用住”下单预订福州**酒店、厦门**酒店的住宿房间,由自己或其同学前往酒店入住,后不支付房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采用上述方式共计下单预订酒店房间3笔,订单金额共计人民币8585.57元,入住期间产生其他费用人民币3000元,共计欠款人民币11585.57元未支付。
2019年12月18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已赔偿被害单位全部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手机截图、订单详情、营业执照、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程某某、冯某某的证言;
3.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入住订单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全部退赔的情节,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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