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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六检刑检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灌云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0日被该分局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同年10月20日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补充侦查,同年11月11日该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0月12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通过微信聊天与被害人汤某某相识,取得汤某某信任。之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以归还个人债务、消费等理由,向汤某某借款,并通过让汤某某办理信用卡套现、网络贷款等方式,先后向汤某某借款人民币共计12万余元。后汤某某因每月的还款量大,并将借钱给他人的事情向家人说明,在家人的协同下,于2019年7月18日报警。2019年8月张某某将12万余元的欠款归还汤某某,取得汤某某及家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向汤某某借款过程中,未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其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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