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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诈骗案)_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26199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山丹县**镇**村**社,住山丹县**镇**街“**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7日被山丹县人民法院判处单处罚金4000元。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1日被山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山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同月27日告知张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张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9日,山丹县**镇**村居民梁某某(另案处理),为偿还与其女朋友的信用卡透支逾期款,从张掖市“**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租赁一辆甘GJ****号黑色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欲抵押借款还信用卡透支逾期款。梁某某将车开回山丹后,于同月11日,找到其朋友张某某,告诉张某某自己欲向山丹县“**汽配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陈某某借10000元钱,因自己的情况陈某某熟悉,陈不可能给其借钱,要以张某某的名义向陈某某借钱,并以租赁的甘GJ****号车作抵押,张某某表示同意。之后,梁某某开车拉上张某,一同到梁某某女朋友的广告公司,与其女朋友在电脑上制作了一份顶账协议,让张某某在顶账协议上签了名,梁某某并编造车主的名字签了名。之后,梁某某开车拉上张某某到陈某某的公司,向陈某某骗称张某某要借10000元钱急用几天,且张某某有一辆干了工程别人顶账的越野车可以作抵押,并拿出顶账协议给陈某某看,陈某某看后答应给借钱,并让张某某写了借款10000元的借条,陈某某随后用手机微信给张某某实际转款9000元。当天下午,张某某通过微信给梁某某转款4000元,梁某某在其居住的一平房,与张某某在网上的赌博平台将剩余的5000元赌博输光。后陈某某不见张某某和梁某某还钱,便于同年10月10日,将甘GJ****号车以2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了居住在甘州区“**小区”的武某某,陈某某并让梁某某与武某某签订了售车协议。同月11日,“**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将车追回。案发后,张某、梁某某分别给陈某某退款5000元、4000元,梁某某将陈某某处的借条和伪造的顶账协议销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2. 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证人武某某、何某某、吴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汽车租赁合同、张某某微信转账记录截图;5.张某的供述、同案人梁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张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并退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张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陈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山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程五浩

检察官助理:王向娟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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