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川检刑不诉〔2024〕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6301975********,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宜川县**乡**村**号,住兰州市城关区**小区**号楼**室,2022年5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宜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杜昌昌,宜川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由宜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3年5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审查起诉期间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宜川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12月30日,被害人梁某某老公袁某某因涉嫌盗窃古墓罪被淳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份左右,袁某某朋友张某甲得知此事后多次给梁某某提出自己知道一叫唐某某(2021年11月20日出境未归)的人有能力帮袁某某办理取保候审。后梁某某通过其亲戚薛某某、张某某从中联系唐某某帮忙办理此事。2017年2月份,经薛某某从中联系,梁某某、张某甲与唐某某、薛某某、张某某在西安市见面吃饭商议给袁某某办理取保候审。次日,梁某某通过自己名下银行卡给张某某名下建设银行卡转账10万元用于给袁某某办理取保先期费用。2017年4月至7月份期间,梁某某又陆续给张某某名下银行卡转账50万元用于帮袁某某办理取保。梁某某先后共向张某某转账60万元被张某某用于异地取现、向他人转账、pos机消费。后袁某某一直未被办理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2日,袁某某被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梁某某向张某某等人要钱未果遂向宜川县公安局报案。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宜川县公安局认定张某某构成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梁某某处分财产是基于张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而产生的错误认识,且主要嫌疑人唐某某未到案,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条,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宜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4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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