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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诈骗案)_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61965********,汉族,中专文化,天津市**医院护士,户籍地天津市红桥区**路**里**门**号,住天津市红桥区**街**花园**号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16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4日补查重报。

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1月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应被害人臧某某要求,在为被害人臧某某办理天津市红桥区**胡同**号房屋拆迁安置一事过程中,张某某在明知被害人臧某某符合相关拆迁安置政策的情况下,仍谎称其可以通过托关系帮助取得增选一套安置房的条件,于2017年12月9日当事人臧某某在天津市**医院B座二楼大厅给付张某某好处费15万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认定张某某犯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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