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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诈骗案)_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嘉检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512921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21年1月4日被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青某某(另案处理)到嘉陵区光彩大市场东区3栋102号任某某、兰某某等人合伙经营的悬挂“**泓盛建筑总公司”招牌的无名茶坊打牌,为了赢取钱财,青某某萌生采取作弊方式进行赌博的想法。青某某遂购买经过特殊处理的麻将六副和隐形眼镜一副,并请求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帮其在茶坊更换麻将。张某甲答应之后,于2020年9月20日前后,分三次前往光彩大市场“**泓盛建筑总公司招牌”的无名茶坊更换了三桌作弊麻将。

2020年10月21日下午,青某某戴上隐形眼镜与任某某、苟某某、张某乙在该茶坊二楼西北角的房间内打麻将,在赢得5200元现金和8000元欠账后,被张某乙等人当场拆穿。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充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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