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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诈骗案)_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刑不诉〔2020〕Z7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200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200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临泉县,住临泉县****村委会****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8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明知提供银行卡被用于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为获取利益,将本人的三张银行卡提供给刘某某(另案处理),由刘某某经他人提供给犯罪嫌疑人进行非法活动。犯罪嫌疑人使用张某某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122945********)累计结算金额94万余元。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现为在校大学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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