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刑不诉〔2020〕Z7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200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临泉县,住临泉县**镇**村委会**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8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明知提供银行卡被用于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为获取利益,将本人的三张银行卡提供给刘某某(另案处理),由刘某某经他人提供给犯罪嫌疑人进行非法活动。犯罪嫌疑人使用张某某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122945********)累计结算金额94万余元。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现为在校大学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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