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静检三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82年**月**日生,加拿大籍,护照号码:AG64****,本科文化,无业,暂住本市静安区**路**弄**号**室。2018年7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8月17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8月1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志宏,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经审查,于2019年8月12日和2019年10月25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再次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年底,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被害人范某某相识,后于2014年年初发展成为恋人关系,其间,二人多次分手后又复合,并最终于2018年2月分手。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虚构了为被害人范某某生育一子并由自己单独抚育,以及孩子身体不好且看病已花费大量医药费用的事实,骗取范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12,7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其中,2017年12月2日,张某某虚构为孩子花费不少医疗费而无力归还朋友钱款的事实,骗取范某某钱款6,700元;2017年12月8日,张某某虚构孩子生病需支付医药费的事实,骗取范某某钱款4,000元;2018年1月22日,张某某虚构孩子看病花费巨大的事实,骗取范某某帮助归还信用卡2,000元。
2018年7月11日,公安人员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基本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19年3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退赔了被害人范某某37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微信聊天记录、境外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护照复印件、公安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和《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宋某某、郭某甲、郭某乙、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范某某的陈述;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案事实。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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