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陕检一部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221975********,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现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路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6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的父亲张某乙去世。后张某甲向三门峡市陕州区社会养老保险中心谎报其父于2019年4月4日去世,骗取2个月养老社会保障金5892.68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退缴5892.68元。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全额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1年2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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