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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7199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花园*期*栋*单元*室,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4日被长春市公安局长春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7日被长春市公安局长春新区分局逮捕。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3月25日决定对张某某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于某某,吉林显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长春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

本院于2019年1031日、2020年1月13日2020年3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次,时间从2019年10月31日至2019年11月14日,从2020年1月14日2020年1月28日从2020年3月22日至2020年4月5日。

长春市公安局长春新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4、5月份,犯罪嫌疑人董某某为实施电信诈骗活动,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犯罪嫌疑人董某某通过中间人小高(不知大名,在逃)找到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购买陈某某的手机号码及用手机号码绑定的微信号、支付宝,陈某某本人银行卡一张,陈明某某知董某某采用虚假博彩网站做违法犯罪活动,还办理本人的手机卡(号码是:15021669574)及本卡注册的微信和支付宝、建行卡卖给董某某用于结算非法所得,2018年7月又卖给董某某一张浦发银行卡用于结算非法所得,陈某某获利人民币1100余元。董某某又联系网名“*****女孩”(不知大名,在逃)购买虚假博彩网站。董某某租赁上海市闵行区康城道*号*室后,招募犯罪嫌疑人赵某某,马某某、刘某某夫妇(另案处理)老乡等人利用购买的陌陌、微信等社交软件号码冒充彩票网络服务或客服人员以被害人可以利用博彩网站漏洞买彩稳赚不赔为由,被害人信以为真往银行卡里存钱后,董某某采取后台更改数据造成被害人虚增金额假象,诱骗被害人继续增资等手段诈骗被害人钱财。

2018年8月,被害人王某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小区*栋*单元*室自家家中被骗23000元人民币。

2018年10月,被害人孟某某在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松柏路被骗4400元人民币。

2018年11月,被害人鲍某某在上海市奉贤区**小区*号*室被骗6075元人民币。

2019年3月初,董某某来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租赁**花园*期*栋*单元*室,招募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张某某、夏某某夫妇等老乡采取同样方法继续实施诈骗活动。

2019年4月7日至14日,被害人赵某宇在长春市高新区**网吧、**小区等地转款被骗366300元人民币。

2019年4月2日,被害人陶某某在江苏省苏州市转款被骗54750元左右人民币。

以上赃款共计人民币455200元。董某某按照20%到40%比例给予分成,张某某、夏某某夫妇分得赃款105000元人民币,赵某某分得20000元左右人民币,余款被董某某用于购房和日常开销及网络赌博挥霍。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春市公安局长春新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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