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塔检刑检刑不诉〔2021〕14号
被不起诉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邵县,住新邵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6月24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辩护人陈众志,湖南夏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由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0月29日、2020年12月25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27日、2021年1月22日补查重报。
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初,张某甲(2020年6月22日服毒死亡)以北塔区**产业园金丝楠木馆装修工程及挡土墙工程为由,拉拢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被害人隆某某、王某某、隆某甲等人一起来做事,实际上这两个工程根本不存在,整个过程中张某甲及张某某与隆某某等人签订了虚假合同,期间,张某某收取隆某某40000元至今未还。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确定张某某有共同诈骗的故意和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邵阳市北塔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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