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东检刑不诉〔2017〕11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2198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经商,住广东省**县******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5月17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华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华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案经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金华市公安局金华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4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为骗取被害人路某某的信任,伪造了一份金华市**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并将该伪造的营业执照提供给被害人路某某,同时虚构自己系该公司

法人的事实让路某某出资入股。被害人路某某共出资七万元人民币入股投资。随后张某某又编造各种理由陆续向路某某借款,借款金额累计达数十万元,张某某无法提供借款资金的去向及已还借款的证据。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金华市公安局金华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17年11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