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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株芦检一部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41998********,土家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三穗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28日再次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4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11月23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1月15日补查重报。

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8月至10月,张某某伙同“杨某某”(在逃)在株洲市芦某某**巷**号**楼的右边房间里,使用微信、QQ等聊天工具,冒充女性以和被害人宋某某谈男女朋友为由,骗取宋某某10000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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