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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32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68********,汉族,专科文化,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15日再次被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20年11月14日补查重报。

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3月份以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系兰陵县上海嘉园售楼部会计,伙同出纳高某某(另案处理),受老板任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的指使,将六千多万购房款分多次转走后供某某个人及其家庭成员、团伙成员开支、挥霍、藏匿,案发后县公安局通过查询任某某及其家庭成员、团伙成员账户及关联账户,发现上述欠款已不知去向。后上海嘉园项目因资金不足造成工程停工一年,三百多户购房户多次到省进京上访,严重侵犯了广大购房户合法权益,极大影响了我县社会大局稳定。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清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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