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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诈骗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岳检一部刑不诉〔2020〕15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2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11月6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6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4日至9月28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虚构自己能够帮助被害人蒋某某进行网络贷款、贷款额度提升等事由,共计诈骗被害人蒋某某人民币五千元。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行为,赔偿了被害人蒋某某的经济损失获得了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转账记录等书证;2.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亦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到案后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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