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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行贿案)_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二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811970********,汉族,大专文化,原徐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住新沂市**街道**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行贿于2019年7月31日被东海县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同年8月21日由该委解除留置。2020年8月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徐州市新沂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东海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张某某于2008年1月份,在事先承诺给予时任新沂市**镇党委书记周某某(另案处理)好处费,未经招、投标等程序的情况下,以徐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取得了**镇**居住小区开发建设项目,其所得收益均归个人所有。2010年4月,张某某送给周某某人民币80万元。

案发后,张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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