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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盐检刑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11977********,回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路**小区**号,现住孟村回族自治县**镇**村。2020年6月30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盐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未受过刑事处罚。

提供法律帮助律师:孙某某,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盐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份,马某某(另案处理)通过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从肖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了6份杭州**贸易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572247.1元,税额97282元。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非法获利4000元。现税款已补交至盐山县税务局。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非法所得已上交;税款已补交至盐山县国家税务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完税证明复印件、抓获经过、破案报告、户籍证明信等相关书证;

2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

3同案犯马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上交非法所得的情节,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非法所得四千元上交国库。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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