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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巨检公诉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5291963********,汉族,群众,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巨某某******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5月10日巨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4月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5月8日本院退回巨某某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6月11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巨某某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系巨某某**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某在闫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橡胶原料供其公司生产使用,闫某某无开票资格。后经闫某某介绍,淄博**商贸有限公司、淄博**有限公司在与巨某某**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无实际货物往来的情况下,淄博两公司为巨某某**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张,价税合计1581510元,张某某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巨某某税务局认证抵扣,抵扣税款229792.11元。案发后该发票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失控发票,张某某补缴了抵扣的税款229792.11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巨某某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某某存疑不起诉。

 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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