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蓬检公诉刑不诉〔2019〕12号
被不起诉单位烟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AD81,2016年4月14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李**,公司地址蓬莱市**路**号,经营范围:医疗器械的销售、安装、维修服务及技术咨询。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37岁,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3011982********,汉族,大学文化,个体,烟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地及现住址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路**号**号楼**单元**号。2018年12月14日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蓬蓬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蓬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烟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张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张某某于2016年12月,在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提供购货方、发票金额等信息,让湖北省**县**贸易有限公司人员向其本人实际控制的烟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虚开3张金额共计299487.18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用于抵扣税款50912.82元,价税合计350400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75198.24元,其中滞纳金24285.4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等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烟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烟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