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肇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 。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996年10月份左右,在张某某任肇东市**公司经理期间,张某某与大庆市龙凤区**公司经理董某某(已判)达成口头协议,董某某低价卖给肇东**公司三车脱水油,张某某给董某某开具四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425,880元,其中增值税61,880元已全部入账,抵扣了税款。1997年在经张某某与董某某商定后,张某某又给董某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价税合计1111,038元,其中增值税161,418元,**公司入账抵扣了税款。董某某按发票额的8%付给张某某开票费65,000元,被张某某用于公司的正常支出。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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